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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声音
叫停购房定金
市政府昨召开专项会议,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从今年1月1日起,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等预订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代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信报箱安装费可计入新建商品房价
据悉,我市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交易行为不规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和中介服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为了加强监管,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昨日召开专项会议进行部署。根据〈〈通知〉〉要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应包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道路、绿化、有线电视等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设计、销售说明、销售广告中承诺的商品房配套设施,包括防盗门、可视对讲系统、智能化系统、直饮水系统、信报箱等的建设费用。
开发商不得代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代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自行到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交,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凭购房人缴纳维修资金的回执等有关资料办理产权确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的条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等预定性质的费用。
开发商售房实行明码标价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在商品房价外馈赠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如实在合同中表明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质量或服务标准(含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商品房销售点明显位置或置业计划表中明示所有在售商品房和结构、类型、楼层、装修标准、套内面积和公共分摊面积、单价、总销售、付款方式、优惠折扣率以及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不得在售房时强行收取。
禁止开发商标价外随意加价
〈〈通知〉〉规定,禁止标价外随意加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法定税费的缴纳办法。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通知〉〉的规定,物价、房产管理等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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